经典案例
破产程序中职工对劳动债权异议的案由及管辖
来源: 编辑:彩八彩票客服小编 人气:41 发布时间:2016-1-29

案情

        2014年9月, A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甲公司破产重整。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甲公司破产管理人对甲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进行调查后,将职工债权列出清单进行了公示。职工李某对管理人公示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复核后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对李某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并告知李某可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评论

        一、关于本案的案由。

        笔者认为,本案应属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79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项下包括两项四级案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上一级案由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最高法院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指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而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指债务人的职工对于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所列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上述清单记载的费用数额及相关事项的民事诉讼案件。因此,本案李某对管理人不予更正其债权而提起诉讼的,应属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二、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

        《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规定确定了破产派生诉讼案件专属于破产受理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对债权有争议的,应当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而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除破产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亦即在破产程序中,对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益争议的,应当实行“分别审理”“两审终审”的纠纷解决机制。

        因此,本案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当中,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破产企业进行的诉讼,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尚未终结的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因此,对该类案件,应当由法院按照既定的程序继续进行审理。管理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职工债权,可以依法直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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