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成功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推翻生效判决并追回可供执行财产
来源: 编辑:彩八彩票客服小编 人气:0 发布时间:2020-2-25

  【重点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本所代理当事人黄某诉张弟(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判决,判令张弟向黄某返还款项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进入执行后,经执行法院调查,发现除张弟名下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的房屋外,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于执行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评估期间,张弟的父亲张某另案对张弟提起确认房屋权属的所有权确认诉讼(下称“确权案”),而申请执行人黄某毫不知情。

确权案中,张某诉称其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由于年龄较大无法贷款的缘故,当初购买房屋时以儿子张弟的名义持有房屋,并以张弟作为抵押人向贷款银行进行按揭贷款。就此,张某提供了房屋的买卖合同、贷款抵押合同以及归还银行贷款的银行流水记录作为证据,意在证明其是房屋的实际买受人,也是实际支付“月供”的当事人。对此,张弟并无异议,全盘认可张某的说法及证据,法院遂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张弟将房屋过户给张某。张某于确权案判决生效后,将判决文书提交给执行法院请求排除执行,执行法院为此撤回了对房屋进行拍卖的有关工作,黄某的申请执行形势急转直下,陷入无法执行的困境。

眼见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将被解封并过户,代理律师迅速制订应对方案。几经分析和研究,代理律师认为确权案存在一定的实体及程序缺陷,但由于判决已经生效,一般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经进行救济。但考虑到申请再审的周期过于漫长且效果不一定理想,代理律师经对民事诉讼法作进一步研究,在获得黄某认可的情况下代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争取推翻确权案的生效判决。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单讲,如果某人认为某一判决影响了其权益,且依法该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因客观原因未参与的,则该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黄某与张某所起诉的案件,具有此特征。

【庭审交锋】

在第三人撤销的诉讼中,我方主张黄某是房屋的申请执行人,且已对房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审法院没有调查房屋的查封情况,也没有依法通知黄某参与诉讼,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第26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情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的规定,在房屋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张某另案提起确权之诉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确权。

此外,根据张某在确权案提供买卖合同、贷款抵押合同,张某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但贷款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却是张弟,两者为何不是同一人?另如果张某是房屋的买受人,则为何登记在张弟名下?这种种的疑问说明,张某在确权案中显然隐瞒了有关事实,原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不清。

对于我方起诉,张某与张弟也分别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异口同声表示张弟只是代张某持有房屋,实际买受人、出资人均为张某。庭审下来,双方僵持不下。

期间,为解决案件的核心疑问,代理律师积极调查取证,通过法院的调查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了房屋的内档资料,果然有重大发现——张某在买受房屋后与张弟分别签署转让表,明确张某将房屋转让给张弟。贷款银行明显是基于转让表而与张弟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也完全解释了房屋为何登记在张弟名下。对此,代理律师在后续的开庭时进一步主张追加贷款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贷款银行到庭后拿出了有关的贷款档案资料,同样发现了张某与张弟签订的转让表原件恰好留存在档案当中,更关键是转让表粘贴在房屋买卖合同最后的位置,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某、张弟在确权案中均隐瞒了这份重要的证据,造成法院错判。

【判决结果】本案的一审经过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原审法院在房屋已被查封的状态直接对房屋作出确权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实存在错误。黄某已经对房屋申请执行,且除房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确权案判决结果会阻碍黄某债权的实现,应当予以撤销。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确权案的生效判决;后张某虽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上诉予以驳回

透过本案,代理律师成功利用第三人撤销判决的法律制度,推翻对当事人极为不利的生效判决,并追回被错误确权予他人的财产,为执行扫清障碍。


 

    代理律师:杨波、吴富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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