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我所成功代理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来源: 编辑: 人气:29 发布时间:2015-12-1

2006年12月份,佛山市禅城区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甲公司因建设机动车训练场所需,有意租赁由自然人周某享有使用权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的某集体土地地块。甲公司与周某经过协商后签署《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由周某将涉案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建设后再行将涉案土地交付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每月向周某交付租金。

   双方签署租赁协议后,周某立即委托建设施工单位乙公司对涉案56亩土地进行土地硬化、下水道铺设、围墙建设等施工作业,并在涉案土地上架设水泥斜坡、单边桥等驾驶员培训设施。2007年3月份,涉案土地上所有基本设施的施工已全部完成,经周某与乙公司结算,上述工程结算总造价为人民币210万元。周某与乙公司随后结清所有工程款项,并将完成施工的涉案土地交付甲公司使用。

   自2007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涉案土地一直由甲公司使用并负责日常维护。在此期间,甲公司依据日常经营情况所需,亦逐步于涉案土地上加建大量的训练设施,并建设一座六层高的办公楼作为日常办公之用。

   2014年12月,因市政道路网络建设所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对外发布拆迁通告,告知甲公司涉案土地将被纳入拆迁征收范围,并将涉案土地划分为两期进行拆迁征收,拆迁征收工作由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经评估机构对涉案土地及上盖建构筑物进行价值评估后,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详细列明涉案土地上各项建构筑物评估价格合共八百多万元。拆迁单位要求周某及甲公司按各项建构筑物之权属,向其申领拆迁补偿款。

   经周某与甲公司核算,涉案土地上有部分建构筑物由周某投资建设,故该部分建构筑物的相对应拆迁补偿款合共约五百元应归周某所有,余款约三百万元归甲公司所有。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土地拆迁征收工作已全部完成,周某与甲公司应拆迁单位的要求,亦分别对涉案土地上盖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总额予以确认。但正当拆迁单位准备分别与周某及甲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协议》、落实补偿款项发放事宜之时,甲公司却出尔反尔,竟拒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分配方案,认为所有补偿款应全部归甲公司所有,更拒绝配合拆迁单位办理相应的补偿手续。

   涉案土地的拆迁补偿手续因甲公司的恶意拖延,自2015年1月开始被搁置;另由于甲公司拒绝与拆迁单位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故本案亦不具备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的条件,上述状况导致涉案土地拆迁补偿款项的发放事宜被无限期拖延。为此,周某特委托我所介入处理上述纠纷,我所指派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承办该案。我所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通过书面函件的形式向甲公司所属的佛山市禅城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要求甲公司正视本案纠纷并充分配合拆迁单位办理拆迁补偿手续。

   经过周某及我所代理律师的的多番申诉,甲公司为逃避上级主管单位及舆论压力,竟于2015年8月份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佛山市佛山市南海区及狮山镇两级人民政府未按时发放拆迁补偿款项。经过我所代理律师分析,虽然周某及甲公司并未与拆迁单位签署正式的《拆迁补偿协议》,但由于周某及甲公司均已对涉案土地上盖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款总额进行书面确认,应视为各方已对拆迁补偿基本达成合意,上述纠纷已具备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条件。

   为此,我所代理律师立即以独立第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并要求参与至上述诉讼程序中,以求彻底解决上述纠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周某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且被拆迁方已与拆迁单位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故同意周某参与本案审理。

   在获知人民法院同意受理本案后,我所代理律师立即联系涉案土地的建设施工方、甲公司的前任财务管理人员、副总经理等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本案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向法庭提交大量的证据;在各方代理律师对双方证据进行深入质证以及对出庭证人多番质询的基础上,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庭审交锋。主审该案的合议庭法官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代理意见后,宣布择日宣判。

   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合共八百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项进行划分,周某成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上述拆迁补偿款项应收份额的司法确认。

经办律师:叶宗坚律师、张思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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